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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50号 

被告人陶某乙,曾用名陶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路**栋**楼,现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乙饮酒后于2020年6月20日23时8分许,驾驶粤B2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陶某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陶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彭婕

2020731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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