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现住深圳市盐田区**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4日01时41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从本市福田区香蜜湖路段出发,途经福龙快速路等路段,行驶至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美食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盐田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8*******;保证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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