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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鄂A****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乡村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告人陶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114.55mg/100ml)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擦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8月12日陶某甲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陶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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