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08线由桃江往安化方向行驶,途径桃江县马迹塘镇九冈山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 张 巧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6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