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61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34分左右,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辽宁省绥中县站南街老木材公司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201mg/100ml。经检验,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77.49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6000测试条、刑事判决书;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
检察官助理:宋海晓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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