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5********,汉族,大学专科肄业,大连**船舶有限公司船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街道**社区居委**组**号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饶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忠县消防大队斜对面的诚润大排档吃饭,期间陶某某饮用至少三瓶国宾啤酒。当晚20时许,陶某某驾驶渝F*****小型普通客车从老鹰沟附近的停车场出发,沿环城路行驶至忠县消防大队,搭载付某某母子二人后调头往忠县公安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忠州四小路段时,被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陶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静脉血中含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陶某某经传唤如期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消费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
6.视听资料:抽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并有载人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杨紫悦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街道**社区居委**组**号附**号;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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