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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凤翔县**镇**街**号,农民。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9时12分,被告人陶某某无证驾驶套牌陕C*****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陈仓区虢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齐西二村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吴某某驾驶的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擦挂,后摩托车失控再次与由南向北行驶曹某某驾驶的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案发后吴某某报警,当日民警前往陈仓医院对陶某某进行抽血化验。

经交管部门认定,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18日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舒涵

检察官助理:吴  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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