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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5********,畲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麻江县回龙路与朋友饮酒,回家后其欲往福泉马场坪,便驾驶贵H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麻江县城往沪昆高速麻江收费站方向行驶。22时31分,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719公里加300米处(小地名:麻江收费站进站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检验,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世华

                                               检察官助理 周丽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相关证据材料共计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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