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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镇**村**号,暂住地:水富市**街道**街**栋**号。系**有限公司临时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号为云******的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水富市**街道**街**小区路口路段时,因其想进入**小区内被保安人员拦下,遂与保安人员发生了冲突,110巡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陶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通知交通民警出警。21时6分许,现场民警对被告人陶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棒测试,现场酒精快速测试棒测试结果显示为100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陶某某带到水富市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待检。委托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被告人陶某某的静脉血样检材进行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论为:被告人陶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水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摩托车购买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笔录、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陶某某现居住于水富市**街道办事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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