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2********,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G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境内**二级公路行驶,行至**二级公路K*+***M处时,同向由李某某驾驶的云GS****号小型客车超车时与陶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相撞刮擦,造成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12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885****;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