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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5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淮南路行驶至礼河路交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

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电话:1333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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