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里**邻**路**巷**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41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4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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