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SZ10省道216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晚23时许,民警将陶某某带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9mg/100m1。陶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陶某某弟弟的手机号码为:1387825****。
2.案卷材料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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