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3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0时37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一辆牌号渝D8****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二路皇家公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陶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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