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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四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64********, 汉族,高中文化,镇江市**老年病医院**,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山庄****室)。被告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F****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境内,由曾南苑小区出口往高铁丹徒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铁塔路跃进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查获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 勇

检察官助理:李 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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