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69********,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沧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沧海路与迎宾大街交口处时与沿迎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冀J*****号轿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陶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陶某某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血样提取登记表2份,机动车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委托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13张;6.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张德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黄骅市**乡**村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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