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5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栖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山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21.5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陶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0.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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