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2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4时22分许,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机尾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盘王路云辉制衣厂路段时撞倒一个在路边玩耍的小孩,执勤民警通知其回来处理事故,后发现其有醉驾嫌疑,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为93.12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22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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