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村**幢**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期间,国内外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被告人陶某某遂想到通过签订口罩合同骗取对方定金。2020年5月13日,陶某某通过其伪造的泰国3M大宗贸易经销商授权书,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双方在本市蜀山区蔚蓝商务港的**律师事务所内签订3M口罩购销合同,约定张某某向陶某某购买5万片3M口罩,总价1425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14日,张某某按照合同向陶某某支付了427500元定金,后陶某某未履行合同,并伪造了其向泰国公司支付定金的银行转账截图,谎称定金被泰方没收,直至最后不再与被害人一方联系。
陶某某收到427500元定金后,将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法律顾问费,12500元用于支付俞某某的居间佣金,3000元用于支付律师签约服务费,另花费108390元购买金条7块用于投资,取现20万元存放于其住处保险柜,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等。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蜀山区**路**公寓**室将陶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303000元现金及7块金条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俞某某先后向张某某退还了共计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口罩购销合同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42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东海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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