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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人陶某某签订了一份《定远县**乡**村钢构连体种植大棚施工合同》,约定徐某甲、徐某乙以46万元价款将该工程项目交由陶某某施工。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陶某某从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处预支工程款共计25.99万元后,断断续续施工约半个月时间,其间,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多次催促被告人陶某某按约定施工,被告人陶某某又先后以支付材料款等理由从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处预支工程款共计5.09万元,其中,在2018年8月23日、8月26日以购买施工材料为名要求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支付材料款共计3万元,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为了让被告人陶某某能够继续施工,被迫无奈向被告人陶某某支付了共计2.5万元材料款,被告人陶某某得款后于2018年9月4日左右逃匿。

经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陶某某已完成的施工进度及进场材料两项费用合计132670.42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账户明细、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审核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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