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在签订石家庄正定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539403元人民币。现被告人陶某某已将539403元人民币退还。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信、正定新区企业征收房屋设施合法性认定意见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强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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