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和陀某甲等3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陀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陀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陀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陀某甲、陀某乙、陀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陀某甲、陀某乙、陀某丙分别在贺州市八步区**镇、八步城区**巷**号,通过互联网及QQ、微信等方式发布大量虚假招聘网络刷单员广告,以培训被害人做兼职网络刷单员赚钱为诱饵,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欺骗被害人缴纳所谓入职工作激活费用人民币115元,任务模式费用人民币148元,预存金500元、保证金488元及成为高级会员费用500元等费用,承诺以上费用可以退还提现。当被害人缴纳费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便将被被害人所交的款项占为已有。其中,被告人陀某甲骗得赃款332206.93元;被告人陀某丙骗得赃款136069.06元;被告人陶某某骗得赃款62598.9元;被告人陀某乙骗得赃款30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陀某甲、陀某乙、陀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