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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妨害公务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7********,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管理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下午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蒙GY*****五菱之光牌轿车从家到**水库管理处要退伍军人费。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3.27mg/100ml。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苗某某、薛某某、赵某某、马某某、那某某、金某某、蒋某某、姜某某、李某乙证言;2、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信息 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陶某某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及机动车照片;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惠君

检察官助理:韩瑞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开鲁县**管理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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