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9********,汉族,小学文化,镇江市**网咖**,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村**号**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8时24分,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市和平路由北向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至和平路邮政局附近时,遇到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陶某某被民警拦下后不听劝阻,上前掌掴民警张某某左脸部,并撕扯张某某制服。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病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毛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事发附近电子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6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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