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殴打他人且多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2019年9月3日19时许,在巨野县公安局陶庙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再次依法传唤时,被告人陶某某拒不接受传唤,殴打、辱骂执勤民警,打掉执法记录仪,当众撕毁巨野县公安局《传唤证》并扔在地上。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属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4.勘验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7.证人李某某、陶某甲等人证言;8.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瑞芝
检察员 毕洁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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