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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5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原系本市****社区****工业园**厂的员工。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陶某某在工厂车间内因辞工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陶三次拉下车间电闸,扰乱生产秩序。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接报警后,立刻派**派出所民警和被害人辅警队员吴某某、宁某某、周某某等人到场处理。吴某某等人到场后,对陶某某进行劝阻, 陶不听劝。期间,陶某某辱骂并殴打吴某某等人,造成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宁某某、周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检验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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