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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为逃避高速交警的检查,驾驶车牌为湘******(套牌)的长城牌皮卡车在二广高速湖南段1998KM+00M北往南方向暴力冲击马迹塘高速交警大队设置的检查关卡以及进行拦截的警车,随后交警队民警驾驶警车在仙溪镇收费站出口处进行拦截时,被告人陶某某再次暴力撞击警车后逃逸。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陶某某家属赔偿了警车的损失费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收条等书证;证人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指认、辨认、提取笔录;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马迹塘服务区、仙溪高速出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暴力撞击警车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拘役,如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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