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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妨害公务)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下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16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接110指令,本市下城区石桥街道*路*号*产业园停车场,发生一起醉酒求助警情让其处理。石桥派出所民警吕某某带特保人员李某某出警赶到现场处理,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陶某某酒后意识不清,在民警决定送其去医院时,遭到陶某某辱骂,陶某某并以扇耳光的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1125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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