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号自己家老房子卧室内,容留黄某某共同吸食黄某某以300元价格购买的冰毒。
2、2019年6、7 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号自己家老房子卧室内,容留黄某某共同吸食自己以300元价格购买的冰毒。
3、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号自己家老房子卧室内,容留黄某某、江某某共同吸食购买的冰毒。
4、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陶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号自己家老房子卧室内,容留黄某某、江某某共同吸食购买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236****。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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