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93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镇**村**号,现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多次途径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五队**宅**号被害人陈某某住处时,采用捡拾路边砖块等硬物扔砸的方式,无故损坏被害人陈某某住处多扇窗户玻璃。经鉴定,上述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254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陶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陶某某得到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多次作案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窗户玻璃物损价值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陶某某的到案经过。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身份情况。
5.相关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6.被告人陶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三个月拘役,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忠玺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90217****。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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