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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未检刑诉〔2016〕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确山县****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11点45分,被告人陶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李某某从网吧内拉出,手持钢管,朝李某某的头上、身上、脸上乱夯,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鉴定意见等;

3、证人王某某、乔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张湘华

2016年6月17 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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