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未检刑诉〔2016〕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确山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11点45分,被告人陶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李某某从网吧内拉出,手持钢管,朝李某某的头上、身上、脸上乱夯,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鉴定意见等;
3、证人王某某、乔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张湘华
2016年6月17 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