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469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芜湖市**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芜湖市**县**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陶某某从他人处承租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后街*幢*、*门面房。2018年4月下旬至6月21日,陶某某在承租的场所内放置了五组(共四十个基本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期间,陶某某出售了两组无法正常运转赌博游戏机。经营期间,陶某某雇佣服务人员任**、陶*、齐**顾客上分、退分、兑换现金。2018年6月21日,龙山派出所民警在该场所现场查处了三组赌博机。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刑事照片);
2.书证:商铺租赁合同、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齐**、任**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芜公物(文检)字〔2019〕54号;
6.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设置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19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叁册,补充材料贰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