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区**号,现住浙江省平湖市**镇***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手机闲聊软件上创建“我又回来了”闲聊群,组织参赌人员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等人在“**棋牌圈子”软件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4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交易记录统计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棋牌APP软件,建立闲聊群后组织多人开设赌场,共计非法获利49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永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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