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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组,地贵州省瓮安县*******组,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因与他人发生打架,于2014年3月23日经瓮安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砍伤他人(轻微伤),于2014年5月6日经瓮安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与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山林中、***草坪上、**山林中、***马路上面山林中等地的赌场上,以营利为目的,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入股当庄摇宝三十余次,抽头渔利2万余元;

2.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瓮安县**镇**村***组何某乙家院坝中、**村**山林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两次组织赌客何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件管辖移送协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与他人合伙或者单独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因为他人解决赌博纠纷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绍琪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

据目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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