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灌云县南岗乡陡沟街、陡沟村顾庄、张薛村等地,多次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左右。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于2021年1月15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至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孔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某丙、薛某甲、薛某乙、夏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提供场所、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26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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