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组**号,2012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凌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陶某某以在辽宁省凌海市有除尘工程为由将常某某骗至凌海市考察工程。2018年9月4日7时30分,陶某某以找凌海市副市长谈工程为由将常某某骗至凌海市金城镇102线大凌河桥东侧大堤南行约400米处,而后,陶某某手持塑料镐把以不给钱就不让其离开的纠缠手段抢劫常某某20000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陶某某以订购设备公司需要款项为由,骗取凌海市**石材厂老板夏某某13000元人民币;2018年9月12日期间,陶某某又以除尘设备到达锦州港差运费无法卸货为由,骗取凌海市**石材厂老板李某某5700元人民币、骗取凌海市**石材厂老板冯某某7400元人民币。2018年9月19日21时,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范某某、谷某某、刘某甲、靳某某、杜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刘某乙、兰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常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陶某某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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