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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陶**,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河南省**市**区**乡**开发区**社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同年11月26日被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因与包**、包**、包**、包**、包**、包**、包**、包**、包**、包**、包**11人存在劳务款纠纷,包**等11人将被告人陶**起诉至**市**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6民初1157号、1158号、1159号、1160号、1161号、1162号、1163号、1164号、1165号、1166号、1167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陶**支付原告包**等11人劳务款共计人民币57,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共计人民币57,975元。被告人陶**不予履行。

2019年5月21日,**市**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陶**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责令其支付原告包**等11人劳务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人民币550元)共计人民币58,525元。被告人陶**不予履行。

另查,被告人陶**已于2019年11月20日将全部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共计人民币60,297元(包含迟延履行金人民币1,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陶**的供述;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清偿劳务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步云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共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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