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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乡**号**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天元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系2018年11月1日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2018年11月5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以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被告人陶某某原系株洲市天元区**茶餐厅经营者,自2018年5月份开始陆续拖欠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皮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员工工资69746元,员工多次追讨未予支付。经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介入后要求陶某某接受调查,但陶某某既不提交证据,也未按要求整改,之后陶某某处于失联状态。2019年5月21日,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经核实,被告人陶某某拖欠员工工资共计68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皮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陶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淑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30**** 

2.全部案卷材料;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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