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1****86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住梧州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镇**路****号与被害人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二人相互辱骂、扭打,期间,陶某某使用铁棍将被害人手部打伤。经鉴定,彭某某右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汉峰
2020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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