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4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下午**时许,文县**镇**村民陶某某和大姐夫任**、二姐夫刘**以及陶某某四个姐姐在其父母文县**村租住的房子吃晚饭喝酒。吃饭期间,刘某某、任某某等人口头教育陶某某,陶某某不爱听,于是和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陶某某的二姐陶某甲、三姐陶某乙将刘某某劝走,陶某某随后从厨房拿着菜刀跟着出去,当陶某某走到南桥中间时,看见刘某某用巴掌在陶某甲头上打了几巴掌,于是陶某某跑到刘某某跟前用菜刀朝刘某某头上砍了几下,致使刘某某受伤,2020年5月7日,经甘肃省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陶某某家属称陶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提出对陶某某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申请。2020月6月9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对其2020年3月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在文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诉讼卷1册、光盘3张。
3.涉案菜刀一把。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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