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195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1231957********,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环卫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7日己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5时许,在新郑市人民路同神州路十字口处,陶某某与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陶某某用手将胡某某推倒在地,致胡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2019)739号鉴定,胡某某脊柱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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