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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未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陶松,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3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松酒后在织金县**镇**街上“亿城网吧”内持甩棍无故殴打被害人罗某甲,致罗某甲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罗某甲因外伤致脾破裂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罗某甲因外伤致脾破裂行脾全切术属七级伤残。

另查明:2020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陶松因琐事在织金县看守所12号监室内将被害人罗某乙打伤。经鉴定,罗某乙的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对其骨折愈合情况及关节功能不予评定,治疗终结后复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刘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松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757号、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759号、(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201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松故意殴打罗某甲、罗某乙致罗某甲重伤、罗某乙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禄

                                  检察官助理 刘沿宏

                                2020年9月14

附:

1.被告人陶松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活页十一页、光碟五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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