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3时许,因被告人陶某某的父亲陶某甲与其亲属在昭阳区**乡**村**组方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被告人陶某某到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洪某某胸腹部杀伤。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辩解、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县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