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0时许,在安丘市**镇雹泉桂花园饭店内,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陶某某用脚、拳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胸部及左肩部损伤。经鉴定王某某左胸部及左肩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致被害人二处轻伤,应从重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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