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省**市**区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伤害嫌疑,2017年12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7日5时许,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南侧路边,被告人陶某某因琐事持刀将孙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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