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涿州市开发区娃娃渔香饭店分别与朋友聚会用餐,在吃饭的过程中陶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陶某某将赵某某头部、肋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肋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莉莉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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