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13时许,在靖某某南大棚新华书店门口赵某某与被告人陶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陶某某用拳头对赵某某的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用脚踹赵某某身体,赵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头部、身体多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详见鉴定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指认现场照片;
7.视频资料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立平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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