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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家住广丰区**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同徐春楠、陶某甲等人到位于丰溪街道卧龙城50栋14楼1403室的吴某甲家要债,陶某某和吴某甲双方面对面坐在喝功夫茶的茶桌上谈要债的事情。在谈话的过程中发生争吵,吴某甲叫陶某某等人滚出去并用茶杯朝陶某某胸口处打去,被告人陶某某站起来持凳子朝吴某甲打去,陶某某持的凳子打到吴某甲的面部,致吴某甲的鼻骨骨折,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证据材料清单1份,双方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各1份,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各1份;

举报信1份;吴某甲的住院病例及CT单等书证材料;2.证人徐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吴某甲、韩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持凳子故意伤害他人,致吴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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