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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污染环境罪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四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住成都市双流****小区****单元**号。2002年5月24日因抢夺手机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20年8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陶某某租赁双流********号刘某某房屋进行鞋底模具抛光、喷砂和电镀铬。为逃避监管,陶某某将生产车间进行物理隔离,在里间进行酸洗和镀铬,并安装了排污管。鞋底模具酸洗和镀铬后产生的工业废水通过排污管排至屋外化粪池的胶桶内。胶桶内污水集满后,陶某某用水泵将污水通过水管抽至屋里化粪池和生活污水混同,混合后的污水通过与邻居宋某某家共用排污管排放至公共化粪池,最后排放到公路边沟渠里。经对现场及周边土壤进行检测,污染较小。酸洗和镀铬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7项中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2020年1月陶某某回老家过年,2020年3月回到工厂继续生产,2020年4月9日被成都市双流区生态环境局查获。2020年7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陶某某到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经民警同意,陶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丽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06411****。

2.律师陈科,联系电话:1395123****。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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