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大学文化,系云南省**分局民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广场**幢**座**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8月0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08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01月04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2月13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B****号小型轿车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万达餐厅门口倒车过程中,车辆左侧与刘**停放在车位的云A6****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相撞,造成人未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16.8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陶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陶某某所驾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宗某某、苏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概览照,现场局部照,现场元素照,现场细目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19年0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广场**幢**座**室候审;

2.本案卷宗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